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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安百钢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谢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百钢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谢强,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百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6号1号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9630712-5。法定代表人:肖米娟,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8号西安万达广场第一幢2单元6层20605室,组织机构代码:06531057-9。负责人:张军,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39号,组织机构代码:77697755-6。法定代表人:贺柳,总经理。被��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三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05159329-9。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男。被执行人:谢强,男。第三人: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纸坊村197号1幢2单元21405室,组织机构代码:05214149-7。负责人:宜建华,经理。第三人: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西槽村,组织机构代码:06393990-4。负责人:漆文涛,经理。第三人: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璧铜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6739-8。负责人:刘华,经理。第三人: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孙八砦南三街158号院,组织机构代码:59914872-1。负责人:杨军,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百钢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亦不足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军集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向西安百钢工贸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48381.19元、违约金404601.38元(截至2016年5月4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904.05元、诉讼费代理费49945.32元、诉讼费15988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1743619.94元。执行费198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