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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卫红、李卫强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冯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卫红,李卫强,冯金荣,冯超,天津九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主要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旭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强(李卫红之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金荣,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强(冯金荣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帮,天津九鑫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天津九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工业示范区东区安港三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张全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帮,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卫红、李卫强、冯金荣及原审被告冯超、天津九鑫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25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卫红、李卫强、冯金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 萍代理审判员 王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凡凡速 录 员 尹长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