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铭诉被告许天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铭,许天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194号原告于铭,男,1988年2月5日,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许天亮,男,1986年10月15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许天明,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铭诉被告许天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焱审判员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