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三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763号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峰,该公司职工。被告蒋三生,居民。本院在审理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归还借款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三十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谭德佐审判员 文 旭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崇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