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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刑初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3********,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组**号。2015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迟夙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会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于某甲、卢某甲、张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双方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玮琦、代理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于某甲、卢某甲、张某乙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赵希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迟夙生、郭会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丈夫谭某甲在克东县宝泉镇富裕村南山大沟放羊,途径被害人张某丙(男,殁年38岁)家的玉米地,因李家的羊进入张家的玉米地,李某甲与张某丙��生争吵,李某甲先用手中鞭子抽张某丙,鞭子被张抢下,李遂捡起张某丙放在地上的镰刀照张的胸部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张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系生前左侧胸部被刃器砍伤,造成心脏、肝脏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致死亡。经侦查,李某甲于2015年9月27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向本院提出判处李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犯罪事实及��据无异议。李某甲辩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提出李某甲系初犯,本次犯罪并非预谋性犯罪,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等辩护意见。并提出对李某甲判处无期徒刑,如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丈夫谭某甲在克东县宝泉镇富裕村南山大沟放羊,途径被害人张某丙(男,殁年38岁)家的玉米地,因李家的羊进入张家的玉米地,李某甲与张某丙发生争吵,李某甲先用手中鞭子抽张某丙,鞭子被张抢下,李遂捡起张某丙放在地上的镰刀照张的胸部砍一刀,后逃离现场。张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系生前左侧胸部被刃器砍伤,造成心脏、肝脏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致���亡。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9月27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镰刀一把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情况。二、书证1.克东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过程。2.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丙的自然身份情况。3.克东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出警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丙所受伤情及救治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甲(被告人李某甲的丈夫)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16时30分许,其与妻子李某甲赶羊回家经过宝泉镇富裕村三组南山大沟张某丙家小地东侧时,由于路窄羊多,有几只羊走进张某丙家的玉米地,张某丙上前与其理论,张某丙妻子小娟(指卢某甲)骂李某甲,继而双方相互辱骂。张某丙持镰刀上前照李某甲头部打,李某甲持鞭子抽张某丙,张某丙将鞭子抢过去抽李某甲,李某甲将张某丙手中的刀抢下来并用刀把打张某丙。同时小娟上前与其撕打,其将小娟按倒在地上,张某丙见状上前用鞭子抽其,李某甲见状上前与张某丙打到一起,打斗过程中,张某丙身上出血,四人停止打斗。李某甲将镰刀扔掉,张某丙让小娟打120,其与李某甲将羊赶回家。2.证人卢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16时许,其与丈夫张某丙割完��后朝南山大沟边上的小地走,走到地头时,谭某甲夫妇赶着羊从下坡往上走,张某丙让其帮忙赶羊,其见他们三个人手不够,便上前帮忙,四人将羊群赶过自家小块地,谭某甲的妻子(指李某甲)说这块地种的不是地方,都种到道旁了,其对李某甲说:“这是花钱包的地又不是开的地”,李某甲说:“就不惯着你这事”,其对李某甲说:“你不惯我也行,你要放羊我把这块地给你来放羊,你再给我一块这样的地就完事了”。谭某甲夫妇听后开始骂,其也骂了谭某甲几句,后其上前想去劝谭某甲离开,谭某甲一把抓住其头发,其与谭某甲发生打斗,张某丙见状上前拉仗,李某甲上前与张某丙发生撕扯,李某甲被张某丙一把甩到一边,李某甲将地上的镰刀拿起来跑到张某丙面前,只见刀一晃,张某丙就躺地上了。对方见状后停手,其上前用羽绒服帮张某丙堵住胸前的伤口,后拔打120急救电话,其又给姐夫段某甲打电话让其帮忙找车救人。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16时许,其在克东县宝泉镇富裕村三组南山附近干活,在其西南方向三四十米远的地里,两个放羊的人(指证人谭某甲及被告人李某甲)走过一片玉米地,在玉米地另有一男(指张某丙)一女(指卢某甲),四人因羊进玉米地一事发生争吵,赶羊的夫妇将羊赶过玉米地时,李某甲与卢某甲互骂,谭某甲骂了一句后,张某丙开始与谭某甲发生争吵,李某甲用手中的鞭子打张某丙,张某丙放下手中镰刀将李某甲的鞭子抢下来,用鞭子打李某甲,此时卢某甲被谭某甲按倒在地上,张某丙见状上前用鞭子打谭某甲两下,李某甲将地上的镰刀捡起来奔张某丙去��,张某丙和李某甲开始对势,张某丙要抢镰刀,李某甲被绊倒,此时,张某丙见卢某甲又被谭某甲按倒,便上前用鞭子打了谭某甲一下,李某甲上前与张某丙面对面,用右手握镰刀向张某丙胸前抡砍了一下,张某丙手捂着肚子和卢某甲说:“我完了”,卢某甲过来抱着张某丙哭着说:“老公没事的”,李某甲将刀向北面扔出去很远,后谭某甲与李某甲赶羊离开。其到附近后让李某甲拔打120救人,其帮忙将张某丙抬上急救车。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16时许,两对男女因羊进地里一事发生争吵,放羊女(指李某甲)用鞭子抽拿镰刀的男子(指张某丙),张某丙把手里拿的镰刀扔到地上后上前去抢鞭子,后见张某丙妻子(指卢某甲)被放羊男子(指谭某甲)摁倒便要过去,此时李某甲上前将地上的镰刀拿起来照张某丙身上搂(砍)一刀。张某丙说:“你真搂啊,给我搂上了”,李某甲把镰刀扔掉后说:“搂死我蹲大狱”,说完后与谭某甲赶羊离开。5.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昨天(2015年9月27日)16时许,在其干活工地西南方向约三十米远的地方,一对放羊夫妇(指证人谭某甲及被告人李某甲)的羊群进了玉米地,死者(指张某丙)与放羊的男子发生争吵,其抬头看时,见李某甲手持鞭子打张某丙,张某丙将手里的镰刀放在地上,上前将李某甲手中的鞭子抢下来,用鞭子打了李某甲一下,当时谭某甲和看地女(指卢某甲)也撕打到一起,张某丙用鞭子抽打谭某甲时,李某甲把张某丙放地上的镰刀捡起来跑向张某丙,继而李某甲与张某丙再次发生打斗,张某丙怎么被搂伤的没看见,但张某丙躺在地上,孙老七(指孙某甲)到打仗的地方后喊其过去救人,其过去救人时,谭某甲与李某甲赶羊离开,李某甲边走边说:“死了我就豁出来蹲监狱了”,其联系120救人。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16时许,两对男女因羊进地一事发生争吵,其回头见放羊女子(指李某甲)用鞭子打苞米地的男子(指张某丙),张某丙手里拿把镰刀,其又听见张某丙说:“给我搂上了,这下我完了”,谭某甲见状停手,李某甲说:“搂死你,我蹲大狱去”,后谭某甲与李某甲赶羊离开。张某丙躺在地上,胸口有血,卢某甲摁着张某丙的伤口,后张某丙被车拉走。7.证人段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27日16时许,卢某甲给其打电话称张某丙被人砍伤,让其报警,其用号码为1301909****的手机向110报警后驱车赶往富裕村,途中遇见拉张某丙的四轮车和120救护车,四轮车上的人将张某丙抬到120车上,张某丙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称,2015年9月27日16时许,其与丈夫谭某甲赶羊往家走,途径克东县宝泉镇富裕村三组南山大沟张某丙的小地附近时,其赶的羊有几只进到张某丙家在大沟边开的玉米地,张某丙见状上前帮忙赶羊,并就此事与其理论,张某丙的妻子小娟(指卢某甲)上前对其辱骂,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丙上前用镰刀打其头上一下,其上前抢镰刀的过程中镰刀划了张某丙前胸一下,张某丙称划到他心脏了,其见对方出血便停手,张某��往他妻子方向走了几步便躺在地上,其上前称:“我姓李的不怕你这事,你死了我就蹲监狱、偿命”,说完后其与谭某甲赶羊回家。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克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东)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22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丙左侧胸部自左乳头左侧向下有一斜行创口,深达胸腔,创口处暴露出横断的第6、第7肋骨。左侧胸腔内充满血液,心包在肋面有一长5.1cm的创口,心脏右心室壁有一长4.0cm的创口,深达右心室腔。膈肌在左侧有一长3.0cm的创口;肝脏在膈面有一长4.0cm、深2.5cm的创口。分析说明死者胸部左侧创口为刃器砍击所形成;左侧胸腔右心室壁有长4.0cm、深达心室腔的创口,肝脏膈面有长4.0cm、深2.5cm的创口,以上创口造成急性大出血��致死亡。鉴定意见证实:死者张某丙系生前左侧胸部被刃器砍伤,造成心脏、肝脏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89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镰刀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和被害人张某丙相同,似然比率为2.69×1023。3.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齐二精司鉴所[2015]鉴字第6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非精神病态作案;案发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六、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1.克东县公安局K2302300100222015090007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及说明材料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克东县宝泉镇富裕村三���区域内,中心现场位于当地村民称为“南山大沟”处东西走向的土路上,该土路北侧为在建供水管沟,在供水管沟上方土埂草地处见有一红色铁把镰刀,长55cm,刃长22cm,刀刃最宽处4cm,刀刃表面及刀把处沾有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由该处向南25m路面上见有90×50cm血迹(用棉签转移提取),该血迹向西南1130cm见有45×30cm血迹(用棉签转移提取),由此处血迹向西南490cm处土埂处见有126×37cm流淌状血迹(用棉签转移提取)。2.提取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被害人张某丙身上提取血棉签及送检的过程。上述事实,另有辩护人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克东县宝泉镇富裕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案发时张某丙耕种的���地不是土地承包时分包给张某丙的,也不是机动地。2.村民艾春英、隋树清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张某丙耕地两侧各有一条道路,案发时,其中一条宽道因修理管线而被挖掘,无法通行,另一条道较窄,是必经之路。3.案发现场及周边情况的照片六张,进一步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并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观点,经查,在双方发生打斗后,被告人将被害人放在地上的镰刀���起后照被害人胸部砍一刀,被害人因心脏、肝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做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其持镰刀照人要害部位砍击,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被告人李某甲赶羊时,因羊进入被害人家的玉米地而产生的矛盾,而被害方私自开地的行为并非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害方对本案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其提出李某甲系初犯,本次犯罪并非预谋性犯罪,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积极代其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要求对李某甲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 知审判员 曹 净审判员 朱英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万堃本判决中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