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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1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黄小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威,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2248号申请人郭艳威,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1号院14号楼2层09。法定代表人魏萍。被执行人黄小鹏,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申请人郭艳威与被执行人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小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11601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小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小鹏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强审判员  乔 迪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玮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