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亮与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一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亮,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一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9号原告:冯亮。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垅村(黄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韦耀文被告:文一涛。原告冯亮诉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一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冯亮诉称,原告冯亮与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借1100万元给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0日,逾期期间除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还须按欠款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同时约定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沙市西长街118号001栋房屋用于银行融资,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得私自处理。合同签订后,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形下,于2015年12月15日与被告文一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长沙市西长街118号001栋房产过户给文一涛。原告认为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文一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撤销2015年12月15日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长沙市西长街118号001栋房产转让给文一涛的行为。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但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问题,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16年5月16日裁定:被告文一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8月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地不在长沙市××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冯亮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县,原告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冯亮的诉讼请求虽涉及不动产,但本案不属于应当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问题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