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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胡英与沈辉、彭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胡英,沈辉,彭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59号申请人:张胡英,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沈辉,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彭亚,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张胡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辉、彭亚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荆山西苑6号楼1单元703号房屋一套(怀私字第20150066**号),并已提供杨康所有的“皖C×××××”号“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胡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辉、彭亚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荆山西苑6号楼1单元703号房屋一套(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沈辉、彭亚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杨康所有的“皖C×××××”号“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杨康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