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与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01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甘露,行长。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执字第101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委托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盘龙企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鑫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东、南三线南厂房一(建筑面积6606,46平方米,权证号:长房权星字第712046330号)、厂房二(建筑面积4098.47平方米,权证号:长房权星字第712046331号)、厂房三(建筑面积5425.89平方米,权证号:长房权星字第712046333号)、综合楼(建筑面积3501.98平方米,权证号:长房权星字第712046328号)、科技楼(建筑面积2293.74平方米,权证号:长房权星字第712046332号)、门卫室(建筑面积30.24平方米,权证号:长房权星字第712046329号)及上述房产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8804.5平方米,出让工业用地,权证号:长国用(2012)第3921号,长国用(2012)第3920号)。2016年8月25日,湖南新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69224731.79元最高价竞得,现该款已全部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南三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东、南三线南的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综合楼、科技楼、门卫室等财产及上述房产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湖南新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湖南新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