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仪荣与刘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仪荣,刘雪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5民初1058号原告陈仪荣,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刘雪玲,女,196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陈仪荣与被告刘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仪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仪荣诉称,被告刘雪玲于2013年12月28日在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尚欠货款1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雪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雪玲于2013年12月28日在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尚欠货款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陈仪荣材料款壹仟元整(¥1000),今欠人:刘雪玲,2013年12月28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该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作为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雪玲于2013年12月28日向原告购买装潢材料尚欠货款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刘雪玲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仪荣支付装潢材料款人民币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雪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人民陪审员 陈仪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