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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9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梅开文与杨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开文,杨正,云南绿洲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袁演东,云南明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9民初704号原告:梅开文,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杨正,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云南绿洲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文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正。被告:袁演东,男,原住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云南明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文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演东。原告梅开文与被告杨正、云南绿洲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袁演东、云南明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梅开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被告杨正以云南绿洲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周转需要资金为由,用云南绿洲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向原告梅开文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于2014年8月18日全部还清借款,并约定按年利率24%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在借款日被告就预先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被告一直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袁演东下落不明,原告梅开文无法提供被告袁演东的住所地及具体联系方式,致本院未能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建顺审判员  王琼芬审判员  郭钰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华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