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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房某。申请执行人王少敏与被执行人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日审结,该案(2015)李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抚养费7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28号金海山庄2号楼1单元1104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王某所有,申请执行人王某一次性支付被执行人房某人民币20万元,扣除被执行人房某应支付的抚养费70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已将案款人民币188000元交到本院并发还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培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