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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陆乾坤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乾坤,王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959号原告:陆乾坤,男,农民,1985年0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德胜,男,农民,1972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乾坤与被告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乾坤于2016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乾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陆乾坤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