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陆乾坤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乾坤,王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959号原告:陆乾坤,男,农民,1985年0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德胜,男,农民,1972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乾坤与被告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乾坤于2016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乾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陆乾坤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