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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瑞生诉李玉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