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瑞生诉李玉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