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杰与胡乾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胡乾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罗杰,慈溪市××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乾冲,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罗杰与胡乾冲(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