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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杰与胡乾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胡乾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罗杰,慈溪市××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乾冲,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罗杰与胡乾冲(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