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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玉辉与徐拥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辉,徐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辉。被执行人徐拥华。申请执行人王玉辉与被执行人徐拥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被告徐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辉货款9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通知徐拥华到庭谈话,其表示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了还款的合意,在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履行执行款5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项为止。承办人与申请人王玉辉电话联系,申请人对徐拥华的还款方案予以确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申请人表示人在河南,无法到庭签字确认。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91025元,执行费1265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表示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了还款的合意。本院已经与申请人取得电话联系,申请人确认了被执行人所提出的还款方案。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2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