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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昌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416号罪犯袁昌贵,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昌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袁昌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昌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4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5年3月、9月、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昌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昌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