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燕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燕,王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建设中路222号。法定代表人任定明,理事长。被执行人熊燕,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4日,住某地。被执行人王天林,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5日,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熊燕、王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燕名下有房屋。被执行人熊燕、王天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燕名下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办事处相如北三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蓬安字第200503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间由被执行人熊燕负责保管,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熊燕、王天林十日之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我院将依法对熊燕所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办事处相如北三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蓬安字第2005030**号)进行评估和拍卖。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