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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高埂村村民委员会与钱士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高埂村村民委员会,钱士润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507号原告: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高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高埂村。负责人:钱家永,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士润,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高埂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钱士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