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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新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兰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新兰,男,1935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砀山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宜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新兰在其儿子赵怀亮管理的砀山县周寨镇赵楼联村李集西北桃树地里和东桃树地里种植了罂粟。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2260株罂粟幼苗,并全部予以强制铲除。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新兰到砀山县公安局周寨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新兰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新兰在其儿子赵怀亮管理的砀山县周寨镇赵楼联村李集西北桃树地里和村东桃树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6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经现场铲除清点,罂粟幼苗共计2260株。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新兰到砀山县公安局周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新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砀山县公安局周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铲除记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赵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226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新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新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新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 君审 判 员  操 丽人民陪审员  徐素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