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文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17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文杰,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象州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廖文杰伙同外号“老王”的男子(另案处理)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市场综合楼3栋6楼634号,入室盗窃了被害人汪某的黄金项链一条、女式钻戒一枚、女式尼维达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1元)。2016年5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文杰。经鉴定,公安机关在盗窃现场提出的指纹系被告人廖文杰所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证单,钻石分级鉴定证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物证及现场照片,珠价鉴(2016)3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聘请书,珠拱公司痕鉴字(2016)25号手印鉴定书,检材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杰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文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文杰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文杰与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向被害人汪剑东退赔人民币8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康茂杨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