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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三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涛、褚志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褚志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10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志勇,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高二路517号。被申请人:张涛,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褚志萌,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志勇与被申请人张涛、褚志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寒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3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方鑫盛线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海伟审 判 员  尹 凌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