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0130民初111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