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杨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男,住所地无,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成伟,男,住所地无高建申请杨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建于2016-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仝允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卫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