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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乳名“国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刘丽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的一天,简应侠(已判刑)在安徽省临泉县一处批发市场的路旁,将被害人李某甲带至淮滨县防胡镇黎某(已判刑)家中生活。简某甲和黎某发现李某甲患有精神疾病,就共同商量把李某甲卖给别人当媳妇,便通过他人以6600元的价格将李某甲介绍给淮滨县防胡镇村民李某癸当儿媳妇。后李某癸发现李某甲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简某甲、黎某借故将李某甲带至黎某家中,并将6600元钱退还给了李某癸。简应侠和黎其言为了再给李敏找婆家就把李敏带至淮滨县固城乡王营村罗树平(另案处理)家中,后罗某联系到被告人姜某某,简某甲和黎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李某甲卖给罗某和姜某某。最后,姜某某、罗树平以30000元的价格将李敏转卖给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练村镇的黄某甲。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辩称,我认罪,买人时我没有出钱,后来我只挣了一千五百元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简应侠(已判刑)在安徽省临泉县一处批发市场的路旁,将被害人李某甲带至淮滨县防胡镇黎某(已判刑)家中生活。简某甲和黎某发现李某甲患有精神疾病,就共同商量把李某甲卖给别人当媳妇,便通过他人以6600元的价格将李某甲介绍给淮滨县防胡镇村民李某癸当儿媳妇。后李某癸发现李某甲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简某甲、黎某借故将李某甲带至黎某家中,并将6600元钱退还给了李某癸。简应侠和黎其言为了再给李敏找婆家就把李敏带至淮滨县固城乡王营村罗树平(另案处理)家中,后罗某联系到被告人姜某某,简某甲和黎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李某甲卖给罗某和姜某某。最后,姜某某、罗树平以30000元的价格将李敏转卖给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练村镇的黄某甲,姜某某从中获利。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姜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李某戊报案;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某无犯罪前科;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被抓获到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其女李某甲有抑郁症。李某丙的家人通知其,其女李某甲在一个月前被淮滨县防胡镇��庄村的赵某甲从老家拐到了新里,后嫁给了李某丙。现在李某甲又被赵某甲带回防胡。李某甲现在找不到了,所以过来报警。2.证人李某癸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刘某给其打电话说老黎和简某乙带来一个女孩,要介绍给其儿子李某丁当媳妇,其同意了。后来在防胡卫生院其和李某丁见到了刘某、老黎、简某乙和那个女孩,那个女孩说她叫李某甲,还写了个纸条子,上面写她爸叫李某戊,妈叫邢某,地址是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其问李某甲愿意到其家吗,她说愿意。当天上午其就将李某甲带到其家,中午请刘某、老黎、简某乙在家吃的饭,吃饭时简某乙说如果要结婚,需拿四万元彩礼和见面礼六千六百元。其同意给见面礼,彩礼等李某甲户口迁来结婚证办好再给。第二天简某乙和老黎又到其家,经李某甲同意,其给了简某乙六千六百元。李某甲住有��来天后,简某乙和老黎来其家将李某甲接走,后来老黎给其打电话说李某甲跑丢了。老黎通过汇款退给其六千六百元。后来我就找到了李某甲家人,把事情告诉了李某甲父亲。后来其得知“老罗”给李某己(音)的外甥介绍对象,很象李某甲,其就和李某己一起找到“老罗”,“老罗”让其看过李某甲照片后说此人已经卖了。证人李某庚的证言与李某癸的证言基本一致。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一个月前黎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个亲戚女孩想找个婆家让其帮忙介绍,你就介绍给李某癸的儿子。后来听李某癸儿子说这个女孩跑了找不到了。4.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腊月初二,为帮其外甥找媳妇,其通过马某乙到罗某家里,见到了一个女的和一个叫国某的人。国某说他是这个女的表舅,让其拿三万元彩礼,人先领回。后来其看中了这个女孩,就把三万元钱交给了马某乙,他又把钱给了国某,就把这个女孩领回了。这女孩精神不正常,她自己讲自己叫李某甲,父亲叫李某辛。证人黄某乙、马某乙的证言与黄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三)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其叫李某甲,父亲叫李某壬,母亲叫邢某。家在宋集。(四)被告人与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重点:2014年农历十一月份的时候,有一天老罗(罗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带来一个女的让我过去看看。我就骑摩托车到了老罗家里,看见一对老年夫妇带着李某甲和老罗在房子门前坐着,老罗就问我看着那女的咋样,我看了李某甲之后觉的挺年轻的还可以,那个老头就向我要7000块钱,最后我们商量以5000元块钱的价格成交,我就出去弄钱,回来之后我就把5000���钱交给了那个老婆,那对老夫妇就走了,李某甲就放在老罗家。后来我问马某乙那边有人要女的不,有天上午马某乙和一个李姓老头骑着电瓶三轮车带着买人的三个亲戚来到老罗家。我就说我是李某甲的表舅,李某甲的父母在外打工,给30000元钱就把李某甲带走。后来买人的在老罗家后来把钱给了李姓老头,李姓老头把我喊到一边给了我18000元,我给了马某乙1500元,给老罗分了5500元。去掉我先垫上的5000元,还剩6000块钱就归我自己了。庭审中被告人姜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垫那5000元钱,自己只获利了1500元。2、同案犯简某甲供述供述重点:2014年种麦前后,其在临泉县批发街附近遇到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孩在路边站着哭,后来女孩就要跟其走,其没办法就带女孩到了黎某家。住几天后发现女孩不太正常。有天黎某和一姓刘的打电话时问姓��的能帮这女孩找个婆家不,刘姓男子就同意了。后来刘姓男子就介绍了新里镇一个出车祸的男子,其告诉那男子家人说如过日子得给六千六百元的彩礼,那家人就包了六千六百元的彩礼给其。后来新里那家人要女孩的户口,其就想把女孩接回来重新找个婆家。老黎就和其一起到新里将女孩接回。其安排老黎打电话告诉新里那家说女孩跑丢找不到了,黎某通过银行将六千六百元彩礼退给新里那家。其和老黎就到了赵某乙,通过老罗介绍,来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老罗和那男子问其卖那女孩要多少钱,最后谈好是5000元,那男子将钱给其后,其将那女孩留在老罗家,和老黎就回防胡了。2、被告人黎某供述供述重点:有一次简某丙走亲戚回来家的时候带回来一个女孩,说是从临泉车站旁边看到那女孩在那哭,简某丙就把她带回来了,那女孩叫李某甲。第二天发现李某甲精神不正常,其就对简某丙讲要不赶紧给李某甲找个婆家嫁给别人算了。简某丙说好。其就联系了平常给人说媒的刘某,让他帮忙找个婆家。第二天刘某就联系好了,是新里街上李某癸家的儿子。其和简某丙、刘某带着李某甲到李某癸家见面后,就把李某甲留在李某癸家。第二天,其和简某丙一块又到了李某癸家,简某丙提出向李某癸要彩礼钱,李某癸就包了一个红包给简某丙,后来简某丙跟其说是六千六百元钱。后来因李某甲经常乱跑,李某癸怕看不住,不要她了,简某丙就让其一起把李某甲接回其家。简某丙说李某甲不愿在李某癸家呆了,说给李某甲再找一家。第二天其与简某丙一起将李某甲带到了赵某乙,之后简某丙去联系人,回来后说有人愿意出钱买李某甲。简某丙带其一起见到了老罗;到固城老罗家中后,老罗联系了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子,简某丙和那子谈后,以五千元的价格把李某甲卖给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了。简某丙拿到钱后,其与简某丙就走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出卖目的,收买妇女后将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翔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