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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晶晶与李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晶晶,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汪晶晶,男,200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人,农民,住武山县。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人,农民,住武山县。本院在执行汪晶晶与李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随即划拨了该笔存款用以履行部分案款,因被执行人李小红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维山审 判 员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