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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淄博奈琦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晓冉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奈琦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晓冉,常立新,张洪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奈琦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姜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亮,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号凯发商务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晓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冉,淄博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立新,淄博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奈琦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洪杰、李晓冉、常立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淄博奈琦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217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王维国审判员  禚慧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