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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6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缪树刚、王士梅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缪树刚,王士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6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缪树刚,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士梅(系缪树刚之妻),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缪树刚、王士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已抵押给银行的车辆外(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