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特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徐荣水、徐明华等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荣水,徐明华,何关云,义乌市老虎洞鱼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709号申请人:徐荣水。申请人:徐明华。申请人:何关云。申请人:义乌市老虎洞鱼庄。经营者:何红阳。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徐荣水、徐明华、何关云、义乌市老虎洞鱼庄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郭翔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荣水、徐明华、何关云、义乌市老虎洞鱼庄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5日经义乌市苏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义乌市老虎洞鱼庄、何关云同意于收到火化证明之日一次性支付徐荣水、徐明华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9000元(包括8月12日已支付的20000元)。二、徐荣水、徐明华自愿放弃其他任何赔偿请求。三、本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各方互不追究。四、各方均同意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