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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国连与占学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连,占学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438号原告:郑国连。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学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连与被告占学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连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