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0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国连与占学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连,占学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438号原告:郑国连。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学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连与被告占学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连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