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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913号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悦泰北路北二巷一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为龙,居民,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