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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白陈燕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白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693872H,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滨江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水,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陈燕,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白陈燕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白陈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透支本金18529.35元、滞纳金926.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元、申请执行费198元。但被执行人白陈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陡门新街土琴公寓五单元209室(房产证号02××50)房屋系被执行人白陈燕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陈燕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陡门新街土琴公寓五单元209室房屋。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上述被执行人在上述房屋查封后五日内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池矛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