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梁定美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定美,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定美。原审被告: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郑重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定美、原审被告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皖1022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浙江省东阳市企业,且上诉人的注册地是浙江省东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案件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休宁学而一品项目工程,其下属学而一品项目部与梁定美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将休宁学而一品项目工程中的3号、4号楼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梁定美施工。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休宁学而一品项目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在安徽省休宁县,故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其洲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