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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赵春美、代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赵春美,代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9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法定代表人罗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惠蓉,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春美,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代树平,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赵春美、代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