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赵春美、代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赵春美,代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9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法定代表人罗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惠蓉,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春美,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代树平,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赵春美、代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