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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万寿与被执行人韩新贵、韩晨辰、王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寿,韩新贵,韩昊辰,王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95号申请人刘万寿。被执行人韩新贵。被执行人韩昊辰。被执行人王麦英。申请人刘万寿与被执行人韩新贵、韩昊辰、王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万寿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5月份到期案款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崔旭东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