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朱从文与XX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从文,XX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朱从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XX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从文与被执行人XX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朱从文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唐仓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