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刘晓强、倪晓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刘晓强,倪晓会,盛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住址:平度市青岛路中段,负责人王青。被执行人刘晓强,1978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倪晓会。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79年9月1日。被执行人盛晓,1974年10月1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强、倪晓会、杨丽娜、盛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