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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东华旭纺织有限公司与付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旭纺织有限公司,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经理。被执行人:付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旭纺织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付华(下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顺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