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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芬、周其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周其昌,周容先,刘小梅,郭其文,李友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良庆支公司,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芬,女,1938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周其昌,男,193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周容先,男,2009年1月2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刘小梅,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郭其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李友纯,男,1986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良庆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246号。负责人林映彤,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法定代表人黄佳忠,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贸城分社188512010102533268账户有存款72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贸城分社188512010102533268账户的存款限额57857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