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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辖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法定代表人:丁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岚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正科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字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综合上述规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岚正公司上诉称,案件未经实体审理,不能认定侵权,请求移送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快乐阳光公司以其独占享有的电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被岚正科技侵犯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请内容确定其为本案被诉被侵权人是正确的。岚正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周 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