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被告李万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李万万,张新建,李万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4民初998号原告:张新建,男,汉族。被告:李万万(又名李万儒),男,汉族。原告张新建与被告李万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新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万万归还借款本金45800元;2、判令李万万清付利息11370元及开庭后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为同村村民,李万万做生意期间多次向张新建借款。2015年7月28日,双方结算后,李万万给张新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张新建现金45800元,月息百分之二,期限6个月。到期后,李万万未偿还借款。李万万对借款本金数额及利率、期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张新建与李万万自2013年3月起,发生多次借贷关系。2015年7月28日,李万万向张新建出具书面借条,载明:“现借到张新建现金肆万伍仟捌佰元整(45800)(月息百分之二)2%期限6个月。李万万2015年7月28日”。期满后李万万未按时偿还欠款,张新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万万偿还本息。诉讼中,张新建放弃2016年8月12日至同月23日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李万万因经营需要向张新建借款,双方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新建要求李万万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万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张新建返还借款人民币458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7月29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6年8月12日至同月23日不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李万万负担并直接支付张新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