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阿拉腾宝勒德与巴雅斯呼楞、乌日汗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腾宝勒德,巴雅斯呼楞,乌日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24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阿拉腾宝勒德,男,蒙古族,1978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巴雅斯呼楞,男,蒙古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乌日汗,女,蒙古族,1987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人阿拉腾宝勒德申请执行巴雅斯呼楞、乌日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海荣审判员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吉亚嘎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