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军与吴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吴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雪,女,汉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陈军依据本院(2016)川019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另,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雪所有的四川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占92%),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予处置;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吴雪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奔驰”牌汽车,但本院未实际扣押。另外,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陈军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陈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另,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二、终结对本院(2016)川019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