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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后勤不予受理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林后勤,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林后勤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71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后勤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林后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上诉人林后勤主张被告人俞章权犯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及故意伤害罪,但其提交的有关信访控告等方面的材料及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鉴告字(2015(第00808号《鉴定意见告知书》(损伤程度轻微伤),不足以证明其被被告人俞章权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并殴打至轻伤的事实,上诉人对被告人俞章权的指控缺乏罪证。此外,上诉人林后勤指控被告人林立犯绑架罪、滥用职权罪,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刑事自诉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林后勤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雁兰审 判 员  杨贵先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