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亚光、李慧华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龚亚光,李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81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龚亚光。被执行人李慧华,系龚亚光之妻。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龚亚光、李慧华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5)第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广卫计(执通)字(2016)第05007号行政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广卫计征字(2015)第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5)第05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