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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某甲与安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甲,青岛市城阳区福娃幼儿园学生。法定代理人邱某,青岛双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安某乙,青岛市城阳区污水处理厂职工。申请执行人安某甲与被执行人安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5日审结,该案(2014)李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1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抚养费人民币9100元支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人申请人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安某乙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子女抚养费合计91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