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新旺与被执行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湘07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旺。被执行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938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