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872号原告秦某,女,1989年2月16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刘某,男,1989年3月19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