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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德昌与南通长盛垂钓休闲有限公司、通州区炎永生猪养殖场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昌,南通长盛垂钓休闲有限公司,通州区炎永生猪养殖场,李敬明,徐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昌。被执行人南通长盛垂钓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徐美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州区炎永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经营者李艳华。被执行人李敬明。被执行人徐美平。赵德昌申请执行南通长盛垂钓休闲有限公司、通州区炎永生猪养殖场、李敬明、徐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通仁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南通长盛垂钓休闲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德昌劳务报酬本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履行: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被执行人通州区炎永生猪养殖场、李敬明、徐美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执行人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01150元(不含执行费1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长生垂钓休闲有限公司、通州区炎永生猪养殖场名下财产。现上述被查封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正在依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仁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