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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兰华英、汪弓、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兰华英,汪弓,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第33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代表人刘力耕委托代理人喻帅阳委托代理人李玉山被告兰华英被告汪弓被告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兰华英、汪弓、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华英、汪弓、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兰华英、汪弓、湖南致盛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67元,减半收取163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建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